企业如何利用法律条款处理涉法国合同
“新冠疫情给企业合同履行带来了全新的挑战,任何经验在此面前都是无用的。”在日前举办的新冠疫情下合同若干法律问题解读活动上,盈科全球法律服务联盟法国成员SIMON ASSOCIES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区负责人劳拉·波希尔表示,疫情期间法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合同规范措施,这些措施可能在疫情结束后进行追溯,对之前的合同效力产生影响。
不可抗力和履行困难是企业受疫情影响履约的重要条款。据了解,根据法国《民法典》规定,合同关系中的不可抗力是指债务人无法控制的、在订立合同时无法合理预见的、 通过适当措施无法避免的事件,该事件对债务人履行其义务造成了阻碍。如果阻碍是暂时性的,债务人可以暂停履行其义务,除非由此造成的延误将导致合同解除。如果阻碍是永久性的,则合同解除,且免除双方所承担的义务。
劳拉·波希尔介绍说,新冠疫情大流行是否构成不可抗力事件,取决于合同中不可抗力条款的确切措辞和范围。 如果不可抗力条款明确规定流行病、疾病和/或公共卫生突发事件为不可抗力事件,则新冠疫情大流行可能符合条件。即使合同中未明确规定传染病、疾病和公共卫生突发事件为不可抗力事件,新冠疫情仍可能属于一般不可抗力的范围,作为超出双方合理控制的不可预见事件。如果不可抗力条款将“政府行为”定义为不可抗力事件,也可以认为政府实施的旅行禁令和限制、城市封锁、强制停业构成当事人无法合理控制的妨碍履行合同义务的“政府行为”。
“寻求援引不可抗力的一方通常需要表明不可抗力事件与未能履行合同义务之间的因果关系,该方必须证明新冠疫情导致其实际上无法履行合同义务。”劳拉·波希尔强调,如果新冠疫情导致一方履行合同义务变得更加昂贵、繁重或耗时,这种情况通常不能援引不可抗力。例如,试图援引不可抗力的一方可能需要证明,它不可能寻找替代供应商、承包商、材料或人员。
企业如满足履行困难条件,也可以降低合同风险。根据《民法典》规定,如果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测的情况变化使一方当事人履行合同的义务过于困难,而该方当事人未同意承担该风险,则该方可要求与另一方重新就合同进行谈判。该方应在重新谈判期间继续履 行其义务。如果重新谈判被拒绝或失败,当事人可以协议解除合同,或要求法官从中进行调解。在合理期限内未达成协议的,法官可应一方当事人的请求,在合同规定的日期和条件下修改或终止合同。
劳拉·波希尔表示,如企业满足相关条件,那么受影响的一方可以采取三级救济机制:首先,受影响方可以要求另一方重新谈判合同。在重新谈判期间,要求谈判的一方必须继续履行其义务。其次,在对方拒绝或未能重新谈判的情况下,法律特别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在确定的日期以特定 条件解除合同,或一直同意要求法官从中调解。”最后,当事一方(债务人或希望争议得到解决的债权人)可以要求法官根据合同中列明的日期和条件“修改”或“终止”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