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海企业知识产权布局与合规管理的双重奏

发布日期:2025-03-31 07:39:11来源:中国贸易报作者:刘燕南
近年来,随着我国企业“走出去”步伐加快,出海企业遭遇的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和诉讼明显增多,其原因是多方面的。

近年来,随着我国企业“走出去”步伐加快,出海企业遭遇的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和诉讼明显增多,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企业自身不注重早期知识产权的海外布局,不加强对知识产权权利的常态化维护,发生纠纷或被诉后处理经验不足等,均是主要原因。鉴于此,笔者认为,我国企业应从以下方面统筹开展知识产权保护,提早布局知识产权领域。

首先,我国企业应当提早开展知识产权的全球布局。众所周知,在国际层面,联合国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与WTO框架下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是全球知识产权规则的两大载体。作为WTO的有机组成部分,TRIPS规定了最惠国待遇条款和国民待遇条款,而WIPO则为知识产权提供实质性保护。

具体来讲,WIPO管理着《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主要适用于专利权领域)、《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主要适用于版权领域)、《专利合作条约》(PCT)、《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等众多知识产权领域的国际公约、协定和条约,构建了全球最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国际法律体系。我国于1980年加入WIPO,是其第90个成员国。其后,我国陆续加入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专利合作条约》《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1999年文本)等多个知识产权公约、协定或条约,将知识产权保护范围覆盖专利权、商标权、外观设计、版权等众多领域。

对知识产权展开全球布局是一项兼具前瞻性和防御性的工作,并非一定要等到企业决定出海后才着手进行,即使是那些尚没有明确出海意向的企业,在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也应当重视对知识产权保护国际规则的熟悉和运用,开展知识产权的全球布局工作。以商标国际注册为例,不管是否出海,企业对于其已在我国国内注册的商标都应当进行常态化维护。

这些工作包括:一是对于有潜力的国内注册商标应在适当的时机申请国际商标注册,避免在未来企业决定出海时甚至出海后,才发现本企业的商标在目标国家或地区已经被抢注。在这方面,瑞幸咖啡商标在泰国被抢注的案件就非常具有代表性。而对于那些已经有计划出海的企业来讲,更应当及时将其持有的国内注册商标或已经提交了国内商标注册申请的商标,向我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国际注册的申请。一旦发现目标国家或地区已经有了相同或类似的商标,应及时对商标方案进行调整,从而规避未来在目标国家或地区可能出现的商标权纠纷。二是定期进行商标的国际和特定国家或地区的检索,及时发现国际上或主要海外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正在申请中的或已经注册的商标与本企业商标具有或可能具有的相同或相似性,及时预判未来可能出现的商标争议并尽早准备应对方案。三是关注本企业已注册商标是否在海外出现被侵权的情况并及时采取法律措施制止侵权后果的扩大。

需要指出的是,知识产权的国际或海外注册并不一定是越早越好。主要应当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一是注册后知识产权权利的维护成本是否过高。二是一些国家(如日本和韩国等)知识产权法规定取得注册商标权后,经过一段时间如果该注册商标一直处于未使用状态,则可能被撤销。三是在以发明专利为代表的一类知识产权领域,实行的是以“公开换保护”的机制。因此,越早申请就意味着越早公开。而一项发明一旦被公开,就意味着该发明成果可以为他人所掌握和了解,虽然专利法可以保护专利权人合法权利,但任何人,特别是竞争对手,就有机会利用这些发明成果改进自己的技术,缩短研发周期,加快更新的发明成果的产生。因此,在此领域,企业需要在知识产权布局的地理区域外考虑选择最有利于企业自身发展的时间点进行申请和公开。

其次,除了在全球性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框架下进行布局,企业还可以重点关注区域性知识产权保护组织。如欧洲的欧洲专利公约(EPC)和欧洲统一专利(UP),非洲的非洲知识产权组织(OAPI)和非洲地区知识产权组织(ARIPO),以及主要是中亚地区国家组成的欧亚专利组织(EAPO)等。此外,一些区域经贸协定中也有非常重要的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则,如,《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美国—墨西哥—加拿大协定》(USMCA)等。不管是专门的地区性知识产权保护组织,还是区域性贸易协定中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均各有特色,保护和协调机制并不相同,我国企业在布局时需要注意这些不同的规则各自不同的适用范围、条件以及权利限制等。如非洲地区的两个知识产权组织OAPI和ARIPO,两者之间互不隶属,分别由以英语或法语为官方语言的国家组成,且OAPI不需要进行实质审查,而ARIPO则需要进行实质审查。再比如在欧洲,如果想一次申请涵盖更多的国家,则选择PCT更好;但是,如果是想基于要求国内优先权而进入特定国家,则选择《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更为妥当。

再次,企业应当加强知识产权合规建设,预防和应对目标国家或地区的知识产权纠纷。尽管有国际层面和区域层面的知识产权权利保护体系,但不管是国际层面还是区域层面,更多关注的是知识产权权利的跨国取得和平等交易等内容,一些规定也比较具有原则性。出海企业应当有清醒的认识——即使取得知识产权的国际注册和保护,并不意味着其在目标国家或地区的知识产权纠纷一定不会发生或一定大幅减少。这是因为:并非所有目标国家或地区都参加了这些国际或区域层面的公约、协定或条约,这就要求出海企业提前在目标国家或地区开展知识产权布局,及时申请、注册企业的商标、专利等;即使目标国家或地区是某个知识产权保护公约的成员国,其国内知识产权法在不与公约冲突或公约未进行协调的领域依然发挥作用;知识产权领域是恶意诉讼的高发区,一些企业提起诉讼,并不是因为他们认为出海企业的知识产权侵犯了他们的知识产权权利,而完全是以诉讼为手段打压竞争对手。而由于存在“禁令”“诉前保全”等制度,导致出海企业即使最后被认定并未侵权也要承受巨大损失,甚至最终不得不退出目标国家或地区。

基于以上几点原因,对出海企业而言,在企业内部设置知识产权法务专员是非常必要的,要将知识产权的合规建设作为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纳入企业整个的合规建设中,使知识产权合规像劳动用工制度合规、投资许可合规、商事交易合规等一样,成为出海企业日常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有能力的出海企业也可通过设立外部合规审查制度,与目标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专业人士(如律师、知识产权代理等)建立工作联系,这样,一旦诉讼发生,就可以比较快速高效地组建专业团队应对,从而避免因为仓促聘请的代理人或外部律师由于不了解企业情况,专业水平不足等原因,影响到纠纷解决的效果。

最后,我国政府有关部门、行业协会、电商平台等应当对出海企业的知识产权布局提供帮助。由于知识产权法律具有高度的专业性,相关国际条约、区域条约等也非一般企业可以理解和把握,因此需要政府、行业协会等以发布“指南”“指引”等方式,引导企业进行知识产权布局。同时,随着跨境电商业务的兴起,众多中小跨境电商面临的知识产权纠纷越来越多,此类纠纷的特点具有小额但单一案件被告数量众多的特点。这些平台内的经营者往往经营规模有限,甚至很多只是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根本无力应对境外知识产权纠纷。对此,可以要求平台经营者合理分担一部分知识产权维权责任,协助其平台内的中小经营者统一进行知识产权布局,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协调应诉和维权。

(作者单位: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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