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哥对外国投资的优惠政策
多哥20世纪60年代中引入投资法,历经多次修订,目前实施的是1989年10月颁布的《投资法》修订版。为更好地吸引投资、保护投资者利益及专利转让,多哥政府进一步审议和修改了投资法,新《投资法》已于2011年1月19日经内阁会议通过。新法案的重点旨在促进私人投资,创造就业,鼓励开发、加工当地原材料以及引入适合国情的先进技术。 一、行业鼓励政策 (一)行业鼓励 1989年10月颁布的《投资法》规定,可获得鼓励政策的行业包括: 1、农、牧、渔业、林业开发; 2、以蔬菜、肉类为原料的加工业; 3、产品加工业; 4、采矿、加工及研究; 5、实施有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住房计划; 6、农产品及食品储存; 7、实用技术研究室。 2011年1月通过的新《投资法》涵盖领域更加广泛,原先不在投资鼓励项下的行业一并纳入新投资法适用范围,如卫生、教育、培训、制造装配与维修业、通信等。 (二)优惠政策 1、可减免投资企业多哥籍雇员和员工工资税的50%。 2、对合理分散布局的企业提供的优惠是:减免该企业消费性工程和服务业、设备及燃料的营业税。 3、对出口型企业优惠:减免税或给予一次性最低税。 (三)其他规定和要求 1、扣除周转金和税金,投资总金额不少于2500万西非法郎。 2、扣除周转金和税金,其投资需至少占净资本的1/4。 3、工资总额60%需付给多哥籍员工。 4、有一个既符合法律规定,又适用于现有实际业务需要的财务机构。 现行《投资法》未列出禁止投资的行业和地区。 二、地区鼓励政策 多哥1989年设立出口加工免税区,并颁布了《免税区法》,免税区为投资者提供各项税收优惠。 (一)可享受免税区待遇的企业 1、从事劳动力密集型加工和出口的企业; 2、从事高精技术产品生产和出口的企业; 3、利用当地原材料从事加工和出口的企业; 4、从事来料加工和出口的企业; 5、为免税区企业提供辅料加工的企业; 6、面向出口或其经营活动有益于出口企业的服务性企业,如保险、银行、工业维修、后勤服务以及船舶代理公司等。 (二)享受出口加工免税区优惠政策的基本条件 1、多哥籍员工占企业员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80%; 2、产品80%以上用于出口; 3、劳动密集型企业; 4、高新技术企业; 5、使用当地原材料企业; 6、从事国际代加工企业。 (三)出口加工免税区企业享受的优惠税收和关税政策 1、优惠税收政策: (1)增值税,头10年,免除用于企业开办和运营需要的货物和服务的增值税; (2)公司利润税,头5年缴纳5%,第6~10年10%,第11~20年15%,第21年起按统一税率30%缴纳; (3)工资税,企业经营期间按2%缴纳; (4)职业税,第5年起缴纳5%,第10年10%,第20年15%,第21年起按统一税率缴纳; (5)土地税,第5年起缴纳5%,第10年10%,第20年15%,第21年起按统一税率缴纳。 2、优惠关税政策: (1)企业经营整个期间,生产开发用器材和设备、原材料和消费品的进口及在加工区生产的产品出口免除所有关税; (2)车辆进口关税对半减免。 3、优惠财经政策: (1)公共服务(电、水、电话、港口服务)享受优惠税率; (2)在严格遵守西非国家中央银行(BCEAO)规定基础上,可开立外汇账户; (3)资本自由进出。 4、社会服务政策:免税区管委会免费向投资者提供必要的服务。 需要指出的是,享受多哥免税区待遇的外国企业,暂不适用西非经货联盟成员国关税同盟给予的各项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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