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预付式消费 强化经营者证明责任
预付式消费有利于解决经营者尤其是广大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有利于降低消费成本,长期以来被消费者广泛选择。但这种方式也令消费者面临较高的违约风险。近期,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法”)对外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聚焦预付式消费导致的“卷款跑路”、“霸王条款”、收款不退等问题。
记者了解到,《解释》共27条,将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聚焦适用范围、责任主体认定,合同的解释、效力和解除,预付款的返还和赔偿责任、经营者提供其控制证据的责任等多个方面。《解释》的适用范围包括零售、住宿、餐饮、健身、出行、理发、美容、培训、养老、旅游等生活消费领域,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多次或者持续向消费者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而产生的纠纷。此外,家政、养生、托育等生活消费领域产生的预付式消费纠纷也适用《解释》。
《解释》明确规制“霸王条款”,规定收款不退、丢卡不补、限制转卡等“霸王条款”应依法认定无效。针对合同格式条款约定仲裁,但仲裁机构最低仲裁费收费标准远高于消费者支付的预付款,妨碍消费者获得权利救济问题,《解释》规定,约定解决争议方法不合理、增加消费者维权成本的“霸王条款”无效。
《解释》保护消费者依法转让预付卡的权利,规定消费者转让预付卡只需通知经营者即对经营者发生效力。但同时明确消费者转让不限服务次数的计时卡时,不应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债权转让的名义让多名消费者行使本应由一名消费者行使的权利,规制滥用权利行为,保护经营者权益。
《解释》同样规定了消费者解除预付式消费合同的权利,经营者“迁店”给消费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明显不便、未经消费者同意将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出售不限消费次数的计时卡却不能正常提供服务等情况下,消费者有权解除合同。消费者因身体健康等自身客观原因致使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明显不公平的,有权依法解除合同。
《解释》明确消费者七日无理由退款的权利,消费者自付款之日起七日内有权请求经营者返还预付款本金,解决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信息不对称问题,规制过度劝诱、欺诈营销行为,引导经营者通过提高商品和服务质量来吸引消费者,但也同时规定了例外情形。
“七日无理由退款规则有利于贯彻诚信原则,保护消费者权益。”最高法民一庭庭长陈宜芳说,司法解释对此也作了合理限制。比如,如果消费者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时获得过相同商品或者服务,说明其对商品或者服务已有充分了解,就不能七日无理由退款。
值得企业关注的是,为解决消费者“举证难”问题,《解释》明确经营者提交其控制证据的责任。预付式消费合同文本或者记录消费内容、次数、金额及预付款余额等信息的证据通常由经营者控制,《解释》规定,如果经营者控制上述证据却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可以根据消费者的主张认定争议事实。
在遏制经营者“套路式、劝诱式”营销,规制“重售卡、轻服务”不诚信行为方面,《解释》对预付式消费合同解除等情况下当事人的赔偿损失责任作了规定,并明确经营者支付给员工等人员的预付款提成不属于消费者应当赔偿的合理费用。
针对消费者最担心的“卷款跑路”问题,《解释》明确,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终止营业,既不按照约定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又恶意逃避消费者申请退款,构成欺诈的,应当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涉嫌刑事犯罪的,应当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通过严肃追责打击遏制“卷款跑路”行为。
“最高法将继续加强与行政主管部门的沟通协作,有效规制预付式消费领域损害消费者权益、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引导经营者诚信经营,保护消费者权益。”陈宜芳说。